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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婴脑死亡后捐献肾脏救15岁少年,未成年人捐赠器官的法与情

近日,广东深圳,一名4个月大的女婴,因脑死亡意外去世,她的肾脏救活了一名已经等候移植一年多的15岁男孩。

由于年龄差异,婴儿与男孩的肾脏大小、血管粗细和输尿管粗细相差都很大,手术难度非常大。最终,经过近10小时的紧张手术,肾脏成功移植。

网友称这个小女孩,来人间一趟 留下爱和希望。也有不少人夸赞小女孩的父母很伟大。


但也有人提出疑惑?未成年人不是不能捐赠器官的吗?

未成年人可以捐献器官吗?

我国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91号)第八条 规定: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此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人体器官,划为“法律禁区”。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决定,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为捐献器官的主体。

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,此表示无法律效力。即使经过未成年人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,也成立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等。

同时由于器官捐献,对人格权益有重大影响,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,比如父母,也没有代理或追认的权利。

实践中,医院和患者需要大量器官捐献,希望有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,但过于宽泛的法律后果必然带来人体器官买卖市场的风险。

父母可捐献未成年子女的遗体

如果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死亡后,作出尸体捐献的决定,那又另当别论,因为在法律上,人死亡后,作为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已经丧失,成为包含有人格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物,对尸体的保护既要适用物的规则,又要体现人类的尊严。

尸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取得,并且所有权取得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。但死者近亲属对尸体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,而是受到限制的。

具体而言,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,只有当死者在生前未对其遗体做出明确表示的,近亲属有权做出决定。

如果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的,在未成年人死亡后,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其遗体,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决定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06条规定,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、利诱其捐献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订立遗嘱。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,该自然人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,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

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91号)
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,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,有权予以撤销。


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、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;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,该公民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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